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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海讯:关于公司监事离任暨补选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8

中科海讯:关于公司监事离任暨补选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10        证券简称:中科海讯      公告编号:2023-043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离任暨补选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离任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蔡婷女士提交的书面离任报告,蔡婷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离任后,蔡婷女士将继续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优讯诺达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蔡婷女士离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顺利运作,其离任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的监事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蔡婷女士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蔡婷女士的原定任期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蔡婷女士通过平顶山海讯声学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 455,3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58%;蔡婷女士系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担任监事后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蔡婷女士辞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蔡婷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蔡婷女士在任职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3 年6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离任暨补选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程彩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8 日

  附件:程彩女士简历

  程彩女士: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 年至 2008 年 8 月,任北京中科海讯数字信号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硬件工程
师;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于中科院声学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2011 年至
2012 年 5 月,任职于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12 年 6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信号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硬件工程师;2016 年 2 月至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硬件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日,程彩女士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其中 30,000 股尚未归属并已作废失效,剩余20,000 股尚未完成归属。除此之外程彩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程彩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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