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0 证券名称:中科海讯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为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海讯”、“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为 354.15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870 万股的 4.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40.80 万股,占
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4.3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6.23%;预留 13.3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77%。
截至本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五、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2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2
目录...... 5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 12
第七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八章 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7
第十章 本计划的相关程序...... 22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7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31
第十五章 附则...... 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科海讯、本公司、
公司 指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激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 指
划、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激励对象 指 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授予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
成的。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次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