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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08 深市 久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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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量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9

久量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08      证券简称:久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披露了《关
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公司因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东莞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27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0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1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11.6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9]G1501050041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余额(万元)

公司、肇庆  中国民生银行

久量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    631544941          669.588122

          广州分行

公司、肇庆  兴业银行股份

久量      有限公司广州  东莞证券    399000100100256204  659.219622

          东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广州        /    679572465680        0

          民营科技园支

          行

          中国银行股份

公司、肇庆  有限公司广州      /      710772458590        0

久量      民营科技园支

          行

  备注:

  1、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
5400 万元。

  2、由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账户余额为 0,公司本次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肇庆久量,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东莞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544941,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专户银行账户余额为 669.588122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肇庆久量自动化仓储及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永华、赵德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肇庆久量,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东莞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9000100100256204,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专户银行账户余额为

6,592,196.2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肇庆久量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永华、赵德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肇庆久量与开户银行、东莞证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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