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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迈科技: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1

天迈科技: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07          证券简称:天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迈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1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6 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个别员工
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以及个别员工表达了希
望成为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和监事会依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相关异议已得到有效解决。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其他异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42 名激励对象 138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业绩考核指标相关条款,除上述内容调整外,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

  8、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7 名激
励对象办理 19.028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因激励对象江晓慧

女士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当选为公司监事,放弃其可归属的 1694 股限制性股票,
故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实际归属人数为 116 名,实际归属数量为 18.8587万股。同时由于激励对象离职、2022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32.61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作废处理。

  9、2024年8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
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

 归属期    考核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    2021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归属期                                      140%

 第二个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
 归属期    2022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低于 170%

 第三个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归属期    2023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低于 200%

    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A)              A≥Am                      X=100%

                            An≤A<Am                  X=A/Am×100%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②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到归属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内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已获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4,561股。

  2、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6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已获授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权利,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废上述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333股。

  综合上述原因,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4,894 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就本次作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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