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1-125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7 月 1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书面异议,无书面反馈记录。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中,2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26 人调整为 124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3.5 万股调整为 170.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斯迪克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