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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斯迪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1-020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金闯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1、协议主体:

    甲方(发行人):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金闯

    2、签订时间:

    2021 年 2 月 9 日

    (二)协议标的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与认购数额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
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具体发行价格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最终结果无其他发行对象认购,乙方仍须按照发行方案与本认购协议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且不低于股票面值,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 万元且不超过 6,000.00 万元,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金。

    (四)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与证监会注册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由于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六)相关费用的承担

    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双方平均承担。

    (七)协议的生效

    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八)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备查文件

    1、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
2、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4、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5、 公司与金闯先生签订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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