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0-049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8名激励对象授予160.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计划”、“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02 元/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02 人,包括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 的人员。
4、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11,683.89万股的1.71%。其中首次授予161.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683.89万股的1.38%;预留3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683.89万股的0.3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19.15%。
5、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 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考核结果 A/B+ B C/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1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5月6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