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0-048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中,4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02 人调整为 19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1.7 万股调整为 160.5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调整。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6,838,87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
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8.02 元/股调整为 17.92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斯迪克《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事项及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事项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