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5 证券简称:电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三)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四)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规则);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 重大资产重组; (六) 重大资产重组;
(七)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七)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产 30%的;
(八)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 股权激励计划;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董事会拟定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或 (十) 董事会拟定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或调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 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十一) 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让;
(十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十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十三)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事项。 的股票;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十一)项所规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定事项时,除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以上通过外,还应对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 事项。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十一)项所规以上通过:(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定事项时,除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上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由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审批决定: 事会审批决定:
(一)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提供担保 (一)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提供担保
事宜; 事宜;
(二) 除前款规定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 除前款规定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以外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 万元; 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 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范围。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 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
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且 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提供财务 (四)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提供财务
资助事宜; 资助事宜;
(五)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对外 (五)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对外
捐赠事项; 捐赠事项;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对于上 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独立董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独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除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依法追究 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