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5 证券简称:电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Oversea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Lion-OCBC Capital Asia I Holding Pte. Ltd.(利安华侨资本亚洲控
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股东
Oversea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侨银行”) 和 Lion-OCBC Capital Asia I Holding Pte. Ltd. (利安华
侨资本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资本”) 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 16,658,600 股;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 8,464,600 股;以
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6,658,600 股。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收到华侨银行、利安资本出具的《关于特定股东减
持计划时间届满的通知函》和《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华侨银行、利安资本的前述股份减持计划的期限已届满,同时,华侨银行、利安资本拟实施新的股份减持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实施情况
(一)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 减持价格区 减持占总
(股) (元/股) 间(元/股) 股本比例
华侨银行 集中竞价 2022 年 11 月 24 日- 3,000,100 7.47 7.00-7.86 0.71%
交易 2023 年 3 月 15 日
利安资本 集中竞价 2022 年 11 月 24 日- 5,300,300 7.47 7.00-7.86 1.25%
交易 2023 年 3 月 15 日
合计 8,300,400 1.96%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例(%) 股数(万股) (%)
合计持有 605.75 1.43 305.74 0.72
股份
华侨银行 其中:无
限售条件 605.75 1.43 305.74 0.72
股份
合计持有 1060.11 2.51 530.08 1.25
股份
利安资本 其中:无
限售条件 1060.11 2.51 530.08 1.25
股份
合计持有 1665.86 3.94 835.82 1.97
华侨银行 股份
及利安资 其中:无
本合计 限售条件 1665.86 3.94 835.82 1.97
股份
注:
1、数据保留 2 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减持的股份,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持有的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华侨银行及利安资前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前次减持情况与其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前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前次减持未违反华侨银行、利安资本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新的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华侨银行持有公司股份 3,05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72%)、利安
资本持有公司股份 5,30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5%)。华侨银行通过
其子公司 Great Eastern Holdings Ltd 和 Orient Holdings Pte. Ltd.间接控
制利安资本。华侨银行与利安资本合计持有公司 8,358,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97%)。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华侨银行 3,057,400 0.72%
利安资本 5,300,800 1.25%
合计 8,358,200 1.97%
(二)新的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华侨银行和利安资本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华侨银行和利安资本本次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8,358,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7%(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3 个交易日后
的 6 个月以内,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8,358,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7%;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8,358,2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7%。
同时,华侨银行和利安资本承诺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4,232,300 股;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即不超过 8,464,600 股。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期间: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实施。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华侨银行、利安资本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企业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 100%。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华侨银行和利安资本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事项未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承诺。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华侨银行、利安资本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华侨银行、利安资本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实施后,华侨银行、利安资本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在后续减持进展公告中及时披露华侨银行、利安资本的持股情况。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华侨银行、利安资本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华侨银行以及利安资本出具的《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通知函》;
2、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