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1 证券简称:泰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2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为有效地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以自有资金向山东中汇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城市”)提供 1.2 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利率为年利率 5%。山东财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汇控股”)为中汇城市就本次委托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中汇城市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合同》,与财汇控股签署《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对公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1.2 亿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期限: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
3、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5%
4、委托贷款用途:购买原材料
5、担保措施:财汇控股为中汇城市就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还款日期及方式:2025 年 9 月 27 日一次性还款,中汇城市应在不迟于
本息到期前 3 个银行工作日在中汇城市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中国银行有权于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
7、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中汇城市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本金或支付到期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③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④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
⑤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如发生上述违约事件,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外,委托人有权或受托人在取得委托人授权后,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②停止发放贷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或贷款额度;
③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所欠借款本息及费用;
④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2)受托人中国银行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在委托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贷款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已向受托人出具划款给借款人的指令或通知的情况下,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款,构成受托人的违约事件。受托人如发生上述违约事件,委托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①要求受托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②有权更换受托人。
(3)委托人泰和科技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上存入(或汇入)足额资金;
②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③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④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
如发生上述违约事件,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外,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①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②受托人有权拒绝或终止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③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三、备查文件
1、《对公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