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1 证券简称:泰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3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章程的原因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章程具体内容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2 代表人。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843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4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 21,84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5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6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份的,可以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7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
8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
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 按有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的,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所
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9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
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四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10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