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4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9 月 6
日收到股东张广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9,3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39.26%)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一并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张广胜先生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符合上述规定,该新增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因公司业务需要,提议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环保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文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本次修订后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电子计算机软件、 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软件、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仪表、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 生产、开发、销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售;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自 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自营和代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械设外);机械设备、电气成套设备、电子产品、 备、电气成套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化工产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 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自控设备、自动化仪 材料、自控设备、自动化仪器仪表的销售;环器仪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保咨询服务;生态资源监测;智能水务系统开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水文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
理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
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送交提案。提案应包括
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人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
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3)监事提名人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提案。提案应包括候选监事的简历及
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
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和
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
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
事的当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
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