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2-047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股本总数143,310,6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2022年6月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43,310,664股增加 至200,634,929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43,310,664元增加至人民币200,634,929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310,664元。 200,634,929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2 ——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 143,310,664 股,均为普通股。 200,634,929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后,则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5 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让。
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
项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券。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7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起2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8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益。 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9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交易,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 总资产30%的事项;
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资产30%的事项(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事项;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计划;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