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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6-18

贝斯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劵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
 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发
 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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