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1-02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等相关工商报备登记事宜,现将《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情况如以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所示: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一)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资产总
标准);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审议 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审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指公司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并
净资产10%的担保;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担保; 5000万元人民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则》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述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二)、(三)、(五)、(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