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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奥会展: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米奥会展: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公告编号:2024-032
            浙 江米奥兰特商务会 展股 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郑旻先生、邓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况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郑旻先生、邓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4 日
附件:
1、郑旻简历

    郑旻,男,1984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
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 MBA。2006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美世咨询项目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腾讯企业发展事业
群组织发展专家,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红星美凯龙人力资源
中心人事总监,2018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蓝本科技首席人力官
兼人力资源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天音控股-能良电
子科技首席人力官,2023 年 7 月至今任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郑旻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邓萌简历

    邓萌,男,1981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毕业于安徽理工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4 年 11 月至 2006年 11 月任捷培森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合作部经理,2006 年 12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励展博览集团项目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历任阿里巴巴国际站、人工智能实验室高级专家,2023 年 1 月
至 2024 年 2 月任网易伏羲实验室市场负责人,2024 年 3 月至今任浙
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数字战略官。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邓萌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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