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ST米奥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务:承办会展,展览展示设计,签证代办, 服务:承办会展,展览展示设计,国内广告
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室内装饰设计, 设计、制作、代理,室内装饰设计,企业形
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 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礼
询,礼仪服务,婚庆服务,摄影,工艺礼品 仪服务,婚庆服务,摄影,工艺礼品设计,设计,服装设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 服装设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成年人的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成年人的非证书
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项 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除
目除外);批发、零售:工艺美术品,服装 外);批发、零售:工艺美术品,服装(依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和单纯减免上市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 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 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
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除应具备与履行董
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
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同的业务管理经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
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