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编号:2020-060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28 日,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说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因此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301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
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
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取消其获授资格,除上
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认为:米奥会展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范围和限制性股票总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与《上市规则》第 8.4.2 条第三款的规定,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权利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米奥会展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