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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智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佳禾智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0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已于2022年9月28日届满,公司决定延期举行董事会换届工作,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提名曾金林先生、罗君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任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选举通过后,将与另外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监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曾金林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东莞市丰禾泡棉有限公司员工,博罗县园洲佳禾电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东莞市佳禾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公司财务部出纳,总经理办公室副经理。现任子公司广东思派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子公司东莞佳禾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子公司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子公司中创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子公司佳禾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子公司江西佳芯物联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9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金林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公司32万股股份,与本公司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金林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2、罗君波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历派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部软件工程师、高级软件工程师,东莞市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业务部主管,子公司江西佳芯物联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营销中心高级总监,子公司广东贝贝机器人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9月至今,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君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公司8万股股份,与本公司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罗君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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