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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7-14

佳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申报与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自实际离任之日起算);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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