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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网壹创: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壹网壹创: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92          证券简称:壹网壹创        公告编号:2021-126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新加坡科技园2号楼14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振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131,622,5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40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30,936,3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5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686,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7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686,2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75%。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6人,代表股份686,264股。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17,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81,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06%;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17,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81,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06%;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周冰冰律师、沈林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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