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及其资料,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4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符合条件
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8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5.27 元/股。
独立董事:杨央平、许旭光、杜健
202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