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年2
月26日,首次授予价格为103.63元/股,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向符合条件的1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3.9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央平、许旭光、俞毅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