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3-01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3,74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927%,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4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67 名激
励对象 440.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19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王叶英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0.44 万股。因此,本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0.83 万股调整为 440.39 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5、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9.8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0,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7、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60 名,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1,923,03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336,947,916 股的 0.5707%。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
8、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3,740 股,回购价格为 6.46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3,740 股。
2、回购注销的价格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P0-V)÷(1+n)=(9.89-0.2)÷(1+0.5)≈6.46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回购数量:Q=Q0×(1+n)=209,160×(1+0.5)=313,740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9.89元/股调整为6.46元/股。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及数量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进行回购注销。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38,380,666 股变更为 338,066,926 股,公司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回购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92,690,313 27.39 313,740 92,376,573 27.3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5,690,353 72.61 245,690,353 72.68
三、总股本 338,380,666 100.00 313,740 338,066,926 100.00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3 名激励对象
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所涉合计 313,74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
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3,74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由、数量、价格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以及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注销登记手续,且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