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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1

宇瞳光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790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50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 9:15-9:
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15 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股份119,313,5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4514%。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代表股份 115,075,26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2.51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4,238,27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934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21,103,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309%。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6,864,80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6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4,238,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1.93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307,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
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096,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96,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096,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周姗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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