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790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0-03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67 人,授予股份数量为 440.39 万股,
占本次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2.1408%;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5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167名激励对象440.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6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20 年 6 月 1 日
(三)授予价格:10.19 元/股
(四)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67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 440.39 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公司总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张占军 副总经理 18 4.0873 0.0875
陈天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 4.0873 0.0875
管秋生 财务总监 6.84 1.5532 0.033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64 人) 397.55 90.2723 1.9325
合计(167 人) 440.39 100 2.1408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实际授予人数、数量与拟授予人数、数量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67 名激励对象 440.83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19 元/股。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王叶英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0.44 万股。因此,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440.83 万股调整为 440.39 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30%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40%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
2、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六个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表
等级 定义 标准系数
A 卓越
B+ 优秀 K=1
B 良好
B- 正常 K=0.8
C 待改进 K=0
D 淘汰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
兴所(2020)验字 GD—042 号),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
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止,激励对象的出资款为人民币
44,875,741.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403,900.00 元,余额计人民币40,471,841.00 元转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210,119,144.00 元,股本人民币 210,119,1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