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0-037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5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167名激励对
象440.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6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的说明
1、关于权益分派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
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实施完毕。公司 2019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4,286,2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红利 3.75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本 8 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1+n)=250.7×(1+0.8)=451.26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调整授予价格
P=(P0-V)/(1+n)=(18.71-0.375)/(1+0.8)=10.19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2、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
自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今,原激励计划中 3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另外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权益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将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由于激励对象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 171 人调整为 167 人,权益数量
由 451.26 万股调整为 440.83 万股。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171 人调整为 167 人,本次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250.7 万股调整为 440.83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8.71 元/
股调整为 10.19 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经审核,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