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Tangyuan Electric Co.,Ltd.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355 号西部智谷 A1-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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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
售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1,150 万股;本次发行
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598.2759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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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数量不超过 1,150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4,598.2759 万股,本次发
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份数的比例不超过 25.01%。
二、股份锁定承诺和限售安排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艳、实际控制人陈唐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失效。
股东金楚企业、陈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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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股东唐源企业、周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瑞锋、佘朝富、金友涛承诺: 1、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杨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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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
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
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公司股票合
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发行人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及计划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
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数额为准,下同)(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应在出现前述情形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如本公司
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下措施进行:
( 1)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确定。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缩股、
配股、 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 2)股份回购金额
公司董事会以不低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的 2%,但不高于上市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
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3)股份回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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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
票。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
购期限提前届满。
( 4)回购方式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 5)股份回购实施方案
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 按照股份回购的相
关政策规定, 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 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回购计划的,
回购期限的计算也应中止。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
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
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如未出现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
起 12 个月届满,视为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及计划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以
增持公司股份。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
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控股股东应在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或前
述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公告是否有增
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
等信息,控股股东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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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