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iticPressCorporation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九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9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有限、中信有限之全资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润信鼎泰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
1、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本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有限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本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如本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本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中信集团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信有限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
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本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本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本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将确保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