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34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储能产品线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不包括海能实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三、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50 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1 元/股(调整后)。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