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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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1-05-01-03
致: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值得买”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值得买及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隐瞒以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结论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但是本所在引述有关数据和结论时,已经履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加以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
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在内网上发布了《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并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8)。
3、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9),公司对激励对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89 名激励对象认购了公司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8.43 万股,并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6、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情形所涉及的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时确定 2021 年 1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5 名
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 132,75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以及对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8、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35 名激励对象
认购了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7,250 股,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9、2021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工作,并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10、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的 8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233,558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1、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8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233,558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公司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由 48.34 元/股调整为 47.89 元/股,将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由 46.62 元/股调整为 46.17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了本次调整。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