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21-037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卓胜微”)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001,886.80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1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11,54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5,537,172.4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5,062,795.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70,474,376.7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06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357 号),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001,886.80 元。其中法律费用 801,886.80 元、审计评估费用1,200,000.00 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2,001,886.80 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类别 已预先支付费用 拟置换金额
1 法律费用 801,886.80 801,886.80
2 审计评估费用 1,200,000.00 1,200,000.00
合计 2,001,886.80 2,001,886.80
三、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 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01,886.80元(不含税)。
(二)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01,886.80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卓胜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