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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1、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部推荐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 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 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8、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9、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