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3
债券代码:123118 证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张新功发行不低于 1,000 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3,000 万股(含本数)股票,并与张新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与张新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张新功
签订时间:2022 年 4 月 18 日
协议名称:《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1.7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 1,000 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3,000 万股(含本
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股份总数的 30%,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在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认购方式
以现金方式认购。
4、认购价款
乙方认购的股份价款等于发行数量与认购价格的乘积。
(三)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由于发行人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就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四)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五)违约责任条款
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错误或具有重大遗漏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3、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认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的约
定,支付的认购价款低于认购股份价款下限的,则乙方应当按认购股份价款下限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乙方所持有的股票登记手续的,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与张新功先生签订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