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了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张新功担任总经理,聘任叶红、史惠芳、盛波、谭映临、李恩泉、林瀚担任副总经理,聘任盛波担任财务总监,聘任史惠芳担任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