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2-048
债券代码:123136 债券简称:城市转债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3,380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125,000,000股的0.78%。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最终完成授予登记的人数为110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上市日期为2022年6月1日。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份性质为股权激励限售股。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3 月 21 日,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3)。
3、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4)。
4、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日:2022 年 3 月 25 日。
3、授予价格:10.59 元/股。
4、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共计 110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3,380 股。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第一 占授予日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类限制性股票数 本总额比例
(万股) 量的比例
易红梅 中国 财务总监 1.8000 1.85%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95.5380 98.15% 0.76%
(109 人)
合计 97.3380 100.00% 0.7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新城市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5、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 30%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 12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326.90 万股,其中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8.07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10.59 元/股。2022 年 3 月 11 日
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
了公示,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3)。
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权益。鉴于上述情形,公司需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实际登记完成的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0 人,实际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3,380 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实际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
四、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深圳
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2SZAA50177),
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
“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新城市已收到 110 位股东全额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973,380.00 元(大写:玖拾柒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 10,308,094.20 元,股份数为 973,380.00 股,其中:增加股本 973,38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9,334,714.20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新城市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0,000.00元,
股本为人民币 125,000,000.00 元。已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股本)金额为人民币 125,973,380.00 元。”
五、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
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973,380 973,380 0.77
高管锁定股 0 0.00 0 0 0.00
首发前限售股 0 0.00 0 0 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 0 0.00 +973,380 973,380 0.7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25,000,000 100.00 0 125,000,000 99.23
三、总股本 125,000,000 100.00 +973,380 125,973,38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