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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日期:2022-03-21

新城市: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2-023
债券代码:123136            债券简称:城市转债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
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公示期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
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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