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1-025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二路5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3,063,7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1,724,2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39,4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66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46,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7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39,4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66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4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17,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2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97%;反对1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4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
反对17,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2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97%;反对1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4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17,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29,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97%;反对1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5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38,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9%;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9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58,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41,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06%;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893,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51%;反对2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1,146,3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67%;反对2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57%;弃权1,146,3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0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夏平律师、王子煜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帝尔激光《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