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5 证券简称:三角防务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23114 债券简称:三角转债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5月22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3.25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1.92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权条件已成就,根据西安三角防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 22日,以21.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
93.2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 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三) 授予价格:21.92元/股(含预留部分)。
(四) 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8人,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业务骨干。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予。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激励对
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 3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 3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35%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35%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度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的股份,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