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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防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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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包括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92 元/股。

  特此公告。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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