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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杰特: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3

倍杰特: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3-04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双方合作共识而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后续合作内容及进程以具体项目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已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概述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于2024年1月21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次合作旨在依托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结合和田地区地矿环境、资源禀赋,在盐湖提锂及锂资源综合开发领域,合作优化提取工艺,以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下游产业链等方面,对和田地区含锂盐湖/卤水(空白区地下卤水)、矿山及下游正极材料等产业进行投资开发。

    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事项将另行商谈约定。

    根据《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田地区位于青藏高原与塔里木板块的结合部,是中国光能资源较丰
富的地区,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是全国拥有最丰富最集中锂资源的地区。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最近三年未与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签署过类似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和田地区行政公署

    乙方: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新疆和田地区盐湖/卤水(空白区地下卤水)综合利用研发基地项目;和田地区锂资源开发利用。

    2、项目投资主体:乙方牵头,联合和田地区当地国企、民企共同参与。

    3、拟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 20 亿元,其中包含盐湖/卤水(空白区地下卤水)综
合利用研发基地项目、万吨盐湖提锂综合利用项目、15 万吨锂辉石开采、选矿及冶炼、正极材料生产等项目,具体“一事一议”确定。

    (三)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依托国家、省、地市相关政策,协助乙方在和田地区落地“和田地区盐湖/地下卤水1000t/a碳酸锂中试项目”。

    2、甲方协助乙方项目落地,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乙方项目施工现场和工作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

    3、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管理合作项目,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

    (四)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年。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此次合作有利于完善公司盐湖提锂技术及业务的布局,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长远战略规划。本协议签署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本协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双方合作共识而达成的战略合作意向,后续合作内容及
进程以具体项目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与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战略合作协议,不存在最近三年已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情况均未
发生变化。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
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亦未有其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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