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774 深市 倍杰特


首页 公告 倍杰特:倍杰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倍杰特:倍杰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4-21

倍杰特:倍杰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相关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发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 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债券、存托凭 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 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债券、 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 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 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 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