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1-001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1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87.636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804,992.62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人民币26,603,773.59元,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人民币160,201,219.03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13,238,169.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46,963,049.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乌海市倍杰特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倍杰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8月17日与上述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止2021年8月17日募集资金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倍杰特集团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08777810777 160,201,219.03
有限公司 司北京亦庄支行
乌海市倍杰特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45670510677 0.00
保有限公司 司北京亦庄支行
合计 --- --- 160,201,219.03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乌海倍杰特共同作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作为乙方,中信建投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二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剩余发行费用后余下专户资金即募集资金净额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雷、黄才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乌海倍杰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中信建投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