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之后,在缴款验资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 万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2,335.50 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04 人调整为 203 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次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