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建平先生、李蓥女士、黄灿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将任期届满并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故独立董事王建平先生、李蓥女士、黄灿先生任期届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建平先生、李蓥女士、黄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建平先生、李蓥女士、黄灿先生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离任。在补选出的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王建平先生、李蓥女士、黄灿先生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王建平先生、李蓥女士、黄灿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建平先生、李蓥女士、黄灿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潘斌先生、冯晓女士、郭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并同意在潘斌先生、冯晓女士、郭斌先生补选为独立董事后,补选潘斌先生、冯晓女士、郭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召集人,任期至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其中,潘斌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冯晓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郭斌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潘斌先生、冯晓女士、郭斌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潘斌先生、冯晓女士、郭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1 日
附件:
潘斌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副总经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上海虎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截至本公告日,潘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冯晓女士,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中国注册
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CIMA),美国特许全球管理会计师(CGMA)。现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MBA 导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凤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冯晓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郭斌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现
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郭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