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和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9,396.00 万股的 2.89%。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35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
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批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公司 2019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2019 年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授权量不少于 30件,2019 年创新智慧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019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5%。
十一、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2021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1%,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授权
量不少于 35 件;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创新智慧服务业务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以2019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1 年研发费用增
长率不低于 5%。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5%;2022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2%,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2022年累计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专利授权量不少于 70 件;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创新智慧服
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以2019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2 年研
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2023 年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3%,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2023年累计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专利授权量不少于 120件;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创新智慧服
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以2019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3 年研
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不包括可转债转股)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创新智慧服务业务是指风电机组智能化技术研究,创新智慧风场业务模式,智能运维服务、基于大数据优化的备品备件仓储托管业务。
十二、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须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或授权主体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29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3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运达股份、本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成之日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股本总额 指 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
《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