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14: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18 楼会
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兼总经理高玲女
士主持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7,5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3,960,000 股的 60.4066 %。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12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7,2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058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2,82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0 %。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8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8 %。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议案 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2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2%;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28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12%;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82%;弃权2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06%。
公司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审议通过了议案 2、《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2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2%;
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28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12%;反对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82%;弃权
2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杨镕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