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WindeyCo.,Ltd.
(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室)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34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4月1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9,396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9年4月9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机电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震宇、高玲、叶杭冶、陈继河、王青、斯建龙、黄立松、陈棋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本人承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潘东浩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4、其他股东承诺
除前述股东外,中节能投资、华睿如山、红马投资等6名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和马希骅、俞绍明、刘明等4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机电集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满2年后,本公司将在综合考虑社会与市场环境,发行人与本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减持股份及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机。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减持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中节能投资
在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2)华睿如山
在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红马投资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合伙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合伙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