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新增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删除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原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原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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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告,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原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的要求予以提供。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创造便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利的条件,若公司非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原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